套牌种子、换壳逃责、偷枝育苗……最高法发布5起种业侵权典型案例,释放严保护强信号
- 2026-10-22 16:00:00
- stifen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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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案例既涉及水稻、小麦、玉米等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农作物,也涵盖了百香果、蓝莓等丰富百姓餐桌的果蔬品种。
从“换壳”逃责到“偷枝”育苗,从套牌销售到规模化侵权, 最高法用一份份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进入“严保护、强威慑”的新阶段。
卖套牌种子还想“换壳”逃责?
“远科105”玉米品种侵权案中,侵权主体的操作堪称“教科书式”的逃避责任——先销售未经审定、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套牌种子,被行政查处后,立刻注销旧公司、另设新公司,还转移了侵权种子,企图让法律责任“归零”。
然而,最高法二审明确:前后两家公司在时间上紧密衔接,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业务范围高度重合,新设主体应当对已注销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法院依法认定侵权人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20余万元。
这一裁判规则直接堵住了“换壳”逃避法律责任的漏洞,让试图“金蝉脱壳”的侵权者无处可逃。
“偷取枝条”育苗,法院认定“以侵权为业”
“普拉布鲁1542”蓝莓品种侵权案则揭示了种苗繁育环节的侵权乱象。西班牙某公司是该蓝莓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人,而某种植基地的销售人员竟公然声称“枝条是找关系偷偷取的枝条”,并在成立之初就开始大量繁育销售侵权蓝莓苗。
最高法二审认定,该种植基地自设立起即实施侵权行为,且繁育种苗中未经合法授权的侵权品种占大多数,构成“以侵权为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不仅细化了“以侵权为业”的司法认定标准,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境外育种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不采信“假账本”,按对外宣传认定侵权规模
“钦果9号”百香果品种侵权案中,侵权方环某公司提交的交易凭证显示侵权规模很小,但法院没有简单采信这一“自证清白”的证据。法院综合环某公司对外公示的基地规模、签约订单、经营宣传等在案证据,认定侵权种苗为200万株,以每株3.8元的许可费为基准,二审改判全额支持品种权人主张的760余万元赔偿请求。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还结合百香果无性繁殖的生物学特性,要求对侵权种苗采取连根拔除、深埋或物理粉碎等方式予以灭活处理,从源头防范二次侵权。
保护期届满≠侵权“过期”
“济麦22”小麦品种侵权案则触及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盲区: 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还算不算侵权?法院给出了明确回答——依然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同时,法院还明确可以结合农作物种植节律和生长繁殖周期,合理推定侵权种子的生产时间,解决了农作物生长季节性带来的举证难题。
关联案件陈述也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科804”水稻品种侵权案中,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侵权生产者在关联案件中关于制种规模的陈述,认定侵权种子生产数量,二审大幅提高判赔额至145万元。
这一做法充分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和事实推定等证据规则,切实减轻了品种权人的维权证明负担。
通观这5件案例,有2件适用惩罚性赔偿,2件全额支持品种权人的赔偿请求,最高判赔金额达760余万元。
从细化“以侵权为业”认定标准,到确立侵权种苗灭活处置规范;从遏制“换壳”逃责,到实现品种权全周期保护,最高法正在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持续完善种业知识产权的规则体系。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的, 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有力司法举措护航种业振兴。保护育种创新,就是守护国家的粮食安全。
当每一粒创新种子都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就有了最坚实的根基。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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