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上法庭,您手里的证据足够吗?

摘要: 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并公布3个典型案例。
当一粒种子被怀疑“冒名顶替”,当一株花木被指控“盗版繁殖”,法庭之上,法官如何拨开层层技术迷雾,判断被告手中的种子、植株究竟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授权品种?

今天带您深入走进在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3个典型案例。


01、检测方法:必须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


浙江嵊州“香雪”栀子花案颇具代表性。品种权人发现有人无授权网售“无尽雪”栀子花,自行委托机构采用MNP标记法检测,比对46131个位点后认定两者“极近似”。一审法院以栀子属无专门分子标记国标、应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检测机构资质、对照样品来源存疑为由驳回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方法,无先后优劣之分,法院可依案情选择合法、科学、可信的手段;仅当两者结论明显冲突时,才以田间观察检测为准。本案中,MNP国标注明“其他植物品种可参考”,且检测位点数远超水稻、玉米等国标要求,科学依据充分。对照样品虽未存入官方保藏,但授权审查报告明确记载母株位置,公证取样地点一致,封存送检完整,来源可予认定。检测机构作为MNP国标起草单位,技术能力过硬,无需专项品种资质。二审改判侵权成立,三被告连带赔偿33万余元。

《指引》要点:权利人可优先选用分子标记检测作为初步证据;对照样品可取自授权审查材料或经公证封存的合格样品;法院审查检测机构重在技术能力而非专项许可。


02、单方委托检测报告被质疑?


“百农207”小麦案涉及自行委托报告的证明力问题。品种权人从被告处购得包装为“阳光818”的种子,单方委托检测认定与授权品种同一。一审因报告缺乏对照样品编号、来源不明,未予采信。

二审中,权利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采用国家标准样品库中的“百农207”标准样品进行SSR标记检测,结论为同一品种。二审改判被告赔偿30万元。

《指引》要点:自行委托报告如存在样品来源不明、与官方标准样品缺乏关联等瑕疵,法院将释明风险;权利人申请委托鉴定的,只要样品尚存、具备条件,法院应准许。但需注意,种子有生命,保存不当可能失去活性,导致无法鉴定,举证不能后果自负。


03、基因指纹图谱“先天不足”,法院合理分配举证“风险”


前两个案例,最终都支持了品种权人。但第三个案例,结局则有不同。

荷兰“安祖奥利尔”红掌案则划出红线。权利人发现被告销售疑似侵权植株,提交两份自行委托报告:一份DNA测试基于仅含10个品种的指纹图谱,29个位点完全一致;另一份DUS测试却显示12个性状差异。一审采信DUS测试,认定不侵权。

二审深入审查发现:DNA报告的检测人承认29对引物与主要性状无对应关系,且指纹图谱品种不全,科学依据不足;DUS报告审核人则称差异主要集中在数量性状,环境与遗传因素“难以区分”。由于权利人无法证明差异系环境所致,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指引》要点:对于无国标/行标的品种,分子标记检测必须审查引物来源的代表性和科学合理性;若指纹图谱本身不完善,法院难以采信。当DUS测试出现性状差异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权利人,其须证明差异非遗传因素所致,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三起案件,三场较量。一粒种子,可以孕育满园芬芳,也可能卷入一场漫长的诉讼。当裁判规则日益清晰,这粒种子背后的知识产权较量,终将变得越来越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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