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授权品种如何确定保护范围

植物新品种权

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植物的“专利”。它是指国家审批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育种者的一种排他性专有权利。当育种家培育出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全新植物品种, 就可以申请新品种权。一旦获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一、案例速看

重庆某果业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重庆某果业公司(以下称A公司)系品种权号为CNA20130475.*、名称为“中相所5号”的柑橘植物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重庆某农业公司(以下称B公司)侵害“中相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故请求判令B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苗木;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三、承担B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B公司辩称:涉案检测报告中的“中柑所5号”对照样本来源不明,不能证明B公司销售的“金秋砂糖桔”苗木与“中柑所5号”是同一品种。

B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授权品种“中柑所5号”申请、审查阶段形成的《测试报告》和《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显示,涉案品种的测试地点为“重庆市某区某镇,中国某科学院相桔研究所试验基地”,涉案检验报告所使用的对照样品均来源于涉案品种权审批中进行现场考察的考察场所,即中柑所的种植基地,A公司对于采集取样过程进行了公证,采集人员出具了来源证明。

案件经过与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渝05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中相所5号”品种权的桔苗;二、重庆某农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三、B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四、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B公司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涉案检测报告中的“中柑所5号”对照样本来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意义:本案中,对于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时审批机关并未保存其标准样品的,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作为授权机关现场考察对象的母树,以及该母树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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