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知识产权案律师为您解读新品种维权新思维、新路径及新方法

       5 12 日至 5 13 日,以“ 新时代新品种保护的新路径 ”为主题 的科技助力雄安生态建设高峰论坛在河北保定市举行。 的2018国际(延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维权论坛在北京延庆举行。

       本次论坛由北京棕科植物新品种管理有限公司主办,广东省园林植物创新促进会,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协办。



       来自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国家的外国专家,以及中国台湾、广东、云南、浙江、上海、江苏、辽宁以及京津冀等地约80余位专业人士参会,共同就植物新品种保护交流心得、分享经验、直面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


       在此次论坛上,北京棕科首席律师于仁春 做了主题为” 植物新品种维权的新思路 “的报告, 介绍了 运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排除”规则,破解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取证难、赔偿低和周期长的难题。



报告摘要:





第一部分   植物新品种维权,为什么要打官司?



一、新品种保护的几个主要救济途径

1.自我救济行为

(1)自我设计技术保护措施;

(2)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国家救助行为

(1)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2)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几个主要保护救济途径的对比

1、双方自由协商:没有任何强制性,完全靠侵权人的自觉和自律,在目前行政执法和司法处罚不利的现实情况下,很难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2、请求行政机关调解:需要依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请求,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但行政机关,只能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和处罚。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按照“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请求行政机关立案与处理

1、立案条件

2、处理

(1)认定侵权不成立的,驳回请求;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停止侵权,给予处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对认定侵权成立的,按照自愿原则,对侵权赔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1、立案条件

2、审理和执行

(1)审理认定不构成侵权的,判决或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构成侵权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2)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强制执行。

第二部分 打植物新品种维权官司,需要明白的事项?


第二部分 打植物新品种维权官司,需要明白的事项?


一、谁可以当原告    

1、原告是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1)品种权人

(2)品种权利害关系人

2.原告的身份

(1)自然人

(2)法人或其它组织

(3)国外品种权人(公民和法人)


二、谁才是适格的被告

1、有明确的被告

(1)自然人

(2)法人及其他组织

2、被告必须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经品种人许可,私自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2)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三、被告在那里,从哪里找

1、 掌握新品种自然属性的多样性

(1)植物生长的个性化

(2)植物经济价值和用途的个性化


2、被告在那个环节抓

(1)繁殖材料的使用环节

(2)繁殖材料的流通环节

(3)新品种保护的关联环节 


四、起诉需提交的主要证据

1、原告享有植物品种权的相关证据

(1)品种权证书;

(2)品种权年费;

(3)利害关系证明(许可合同)

2、被告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的证据

(1)侵权性质

(2)侵权事实

(3)侵权损害后果


第三部分 打植物新品种维权官司 ,到底难在哪?



一、为什么说植物新品种诉讼特别难?

1、立法起步晚,保护措施相对落后;

2、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理论研究不深;

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司法实践经验不足;

4、中国土地辽阔,新品种适宜推广的面积大;

5、中国人口多,农民和农业从业人口基数大;

6、中国土地流转政策活,承包者变化快。


二、到底难道那?

1、诉讼存在 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效果差等难题

2、对于套牌侵权,由于套牌侵权行为极为隐蔽,侵权严重,但目前只能依据假种子进行处罚,这不足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

3、 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难以执行到位,无法及时、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4、对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只有行政处罚责任,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植物新品种维权举证难,到底难在哪?

1、诉讼的主要证据

         a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b品种权证书及缴费情况;

         c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c侵权行为的性质、地点、时间;

         d侵权损害后果。

2、证据的主要形式

         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e鉴定意见;f勘验笔录;

         g当事人陈述; h证人证言。

3、举证难,到底难在哪

    a难以找到明确的侵权人;

    b难以找到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直接证据;

    c难以对被控侵权物快速作出准确的品种鉴定。

4、为什么在中国举证特别难

    a中国土地辽阔,新品种适宜推广的面积大;

    b中国人口多,农民和农业从业人口基数大;

    c中国土地流转政策活,承包者变化快。

    d立法晚,理论研究不深和司法实践经验不足。


四、植物新品种维权,为什么周期长?

1、要客观、理性地看待周期长

(1)植物生长周期相对较长;

(2)诉前取证需要时间较长;

(3)品种鉴定需要时间较长;

(4)审级审限需要时间较长。

2、要严惩滥用权力造成的周期长

(1)滥用土地流转政策

(2)滥用农民自繁自用的保护政策

(3)滥用育种者的科研身份特权

(4)滥用司法鉴定制度

(5)滥用审级制度

(6)滥用司法审判权


五、植物新品种权维权,为什么成本高、赔偿低?

1、维权成本主要有哪些

(1)品种权申请、审查和保护年费;

(2)取证费用:人力、差旅、公证等;

(3)律师费用:顾问费、诉讼代理费;

(4)诉讼费:立案费、保全费

(5)鉴定费、专家辅助人出庭费;

2、为什么判决赔偿低

(1)原告很难清楚准确、客观公正地提交,权利人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的证据;

(2)原告很难清楚准确、客观公正地提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

(3)原告很难准确地提交:具体的侵权数量及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4)法定赔偿,由法官按新品种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在300万元以下赔偿。

第四部分   破解新品种维权取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的诉讼新思路。


一、中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新变化

1、从案件数量上看,呈逐年递升的趋势。

2、从诉讼涉及品种看,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观赏植物、果树等领域不断拓宽。

3、从原告主体资格看,由国内的品种人开始向国内外的品种权人发展。

4、从赔偿数额看,由50万低额向300万的高额赔偿发展。

5、 诉讼周期看,审级越来越高,时间越来越短,大多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6、从举证责任看,由谁主张谁举证向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方向发展。


二、中国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新期待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破解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1)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a)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b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c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2)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a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b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c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人财物保障制度。

(3)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a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选拔力度;b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新要求

1、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根据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2、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1)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低”问题。

(2)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3、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加强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应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改进裁判方式,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


四、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维权的新思路

1.证据披露制度是破解取证难的新路径

(1)证据披露的概念

证据披露,也称证据开示、证据展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2)证据披露的目的

证据披露制度,有利于走出“谁主张、谁举证”的误区和困境。在权利人因举证责任分配制约和取证能力缺陷,导致无法从权利人处取得证据而陷于实质不公正时,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责令侵权人应当履行真实披露证据的义务,真实陈述、出示证据,实现当事人之间信息对称和武器平等。

2.举证妨碍排除制度是破解周期长、赔偿低的新方法

(1)举证妨碍的含义

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阻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导致诉讼结果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在待证事实上的认定,作出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利调整的裁决(采用公法予以制裁、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减轻、推定待证事实成立)。

(2)举证妨碍的目的

举证妨碍,主要是对违反证据披露的救济,在当事人违反证据披露,拒不披露证据或者恶意毁损证据导致证据灭失、使提交的证据陷于无法使用状态,法院将对恶意行为进行强制制裁。



第五部分   给品种权人开展维权活动的几点律师建议


怎样才能做一个有尊严、受人尊敬和有钱的品种权人


一、要以全新的视野和理念,来评判品种权人是否成功

1.不仅是新品种的培育者,更应是良种的育种家,还应是成功的推广者;

2.品种权人能否构建科学合理的推广保护体系,是实现相应经济利益的唯一保证。


二、品种权要以全新的使命,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1.不做权利的任性者;

2.不做权利的滥用者;

3.不做权利的睡眠者。


三、构建新品种保护推广的三大运营体系,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控的预案

1.构建以“品种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构建以“新品种推广”为核心的“许可合同”管理体系;

3.构建以“调查取证”为核心的“行政与司法”全方位的维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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