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生产销售,赔偿50万元,草莓‘圣诞红’侵权案二审宣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EUROSEMILLAS种业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侵害草莓‘圣诞红’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绿沃川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绿沃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圣诞红’的繁殖材料,并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EUROSEMILLAS种业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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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红’是一个冬草莓新品种,2015年9月1日获得我国农业部颁发的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品种权人为庆尚北道农业技术院,有效期为20 年。2018年1月12日,品种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独家许可EUROSEMILLAS种业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在中国范围内生产、销售及繁殖‘圣诞红’的繁殖材料。


2018年初,EUROSEMILLAS种业公司发现绿沃川公司2016年至2017年生产、销售‘圣诞红’种苗,但并未支付相应的品种权费。2018年4月27日,EUROSEMILLAS种业公司委托于仁春、王婉君两位律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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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本案二审判决中的关键问题。绿沃川公司方认为,原审法院未对EUROSEMILLAS种业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认真调查,属于事实不清。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UROSEMILLAS种业公司系本案植物新品种权在我国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就本案单独提起诉讼,依法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本文转载《中国花卉报》,作者:李丹玲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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