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

 2011年12月,印度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管理局发布了介绍印度植物新品种情况的报告。
      为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和植物育种者权利,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印度政府在2001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The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 Act, PPV & FR)。印度法律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联盟(UPOV)公约相一致,并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来保护政府、私人培育机构和农民的权益。为了更好地实施法案,印度农业部农业与合作处于2005年11月11日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管理局。

  

     一、植物新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


      印度《植物新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培育者、研究人员和农民所享有的权利:(1)培育者的权利。培育者拥有以下独有权利:生产、销售、交易、传播、进口和出口保护品种。培育者可以指派代理人,并在发生侵权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2)研究人员的权利。在法案允许的范围内,研究人员可以使用任一登记的品种来做实验和研究。包括以下情况:使用某一品种作为初始品种来培育新品种,但是反复使用需要征得该登记品种培育人的同意。(3)农民的权利。如果农民与新品种的改进和开发有关,那么他们有资格申请品种登记和保护;农民的品种同样可以登记为现有品种;农民可以保存、使用、播种、补种、交换、分享或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包括受PPV&FR法案(2001)保护的品种;农民保护植物遗传资源范围内的本地作物及野生近缘植物、经济作物应受到认可和奖励;农民若不履行PPV & FR(2001)法案第39(2)部分,则有专门的条款对他们进行补偿;在机构、登记员、法庭、最高法院做出任何判定前,农民可以不交任何诉讼费用。
      该法案建立了植物品种保护上诉审理委员会(PVPAT)。所有机构登记员与品种登记有关的要求或决定、登记员与机构登记或执照领取人有关的要求或决定都可以向审理委员会上诉。另外,机构中所有与利益共享、强制性执照废止和补偿问题有关的要求或决定同样可以向审理委员会上诉。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将会实施对PVPAT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可以对PVPAT所做的决定进行质疑。审理委员会必须在一年内对上诉进行处理。


       二、植物新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机构


      1、机构职能
      植物新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能有:(1)植物新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EDV)、现有品种的注册;(2)为植物新品种制定DUS测试指南;(3)对已注册的品种进行特性描述和记录;(4)为所有植物品种进行强制性编目;(5)对农民提供的植物品种进行记录分类、索引和编目;(6)认可并奖励农民和农民组织,特别是致力于保护、改善、保持经济植物遗传资源和野生亲缘植物的部落和农村组织;(7)对植物新品种国家登记机构和国家基因银行进行维护。
      2、机构组成
      (1) DUS测试中心。该机构有52个针对不同作物的测试中心,负责参考标本集、样本品种和DUS描述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和扩充。
      (2)《印度植物新品种》期刊。该刊为官方刊物,双语种(印地语和英语)月刊,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布,主要内容包括通知公告、种质资料、DUS测试准则、证书详情等。
      (3)登记证书。满足登记要求的申请并最终登记成功的将获得登记证书。
      (4)国家植物品种登记处。登记处设在注册登记办公室下,登记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育种人姓名、地址、育种人权利、品种命名的特点、种子或其他遗传资源突出特点的详细描述等。
      (5)国家基因银行。国家基因银行用于保存种子资源,包括由已登记品种的培育者提交的亲本品系。这些种子批在整个登记时期内都保存在5度的低温环境下,若干年后,国家基因银行保存的种子批将会达到饱和。这些种子将会被用于解决争端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实施强制许可。在国家基因银行保存种子的行为会阻止市场违法行为因为受监管的样品可以用来核实事实情况。当登记阶段失效,资源将自动进入公共领域。
      3、登记情况
      截至2011年底,已经颁发了305份证书,其中10份颁给了新品种,292份颁给了种子法案(1966)宣布的现有品种,3份颁给了农民提供的品种。木本和藤本植物的登记证书的有效期是9年,其他作物登记证书的有效期是6年。有效期过后,可以支付续期费对品种权进行复查和续期,其规定如下:木本和藤本植物总的有效期从登记之日算起不能超过18年,列入种子法案(1966)里的品种从列入之日起不能超过15年,其他品种从登记之日起不能超过15年。到2011年9月为止,机构已经收到了3320份登记申请,包括农业经营者提供的品种在内的不同品种类型。
      PPV&FR机构为农作物品种制定了“物种DUS管理准则”,试验或“特别准则”,包括普通小麦、水稻、玉米、高粱、珍珠粟 、鹰嘴豆、木豆、黑绿豆、黑豆、紫花豌豆、豌豆、 菜豆/法国菜豆、小扁豆、二倍体棉花、四倍体棉花、 黄麻纤维、甘蔗 、姜、姜黄、芥菜、油菜籽、向日葵、红花、蓖麻、芝麻、亚麻籽、落花生、大豆、黑胡椒、小豆蔻、玫瑰、菊花、芒果、马铃薯、茄子、蕃茄、秋葵、花椰菜、甘蓝、洋葱、大蒜、硬质小麦、小麦属、依莎贝果、薄荷、大马士革蔷薇、长春花、婆罗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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