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丧失植物品种权,可申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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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冠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当事人办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有关规定,现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办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耽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的期限或者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自新冠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耽误《条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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