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VO举办关于农民自留种(FSS)研讨会

2020-05-12 13:11: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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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网站2020年3月5日报道,2020年3月4日CPVO举办了关于农民自留种(FSS)研讨会,重点讨论了爱沙尼亚及其邻国农民自留种制度的运作情况。

本次研讨会在爱沙尼亚塔尔图召开,由CPVO与爱沙尼亚农村事务部和爱沙尼亚农业委员会联合举办,旨在讨论波罗的海地区农民自留种机制的现行做法,并向农民介绍农民自留种机制的适用性和义务。爱沙尼亚的农民都普遍使用农民自留种,植物育种人员很难获得有关品种规模和保存的受保护品种种子数量的准确信息。因此,让农民和植物育种者有机会共同探讨农民自留种的概念并互换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CPVO副主任Francesco Mattina说:“农民自留种是《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豁免实施细则》中的一项法律规定”。“农民自留种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农民和育种者之间相互信任和理解,提高认识并阐明农民自留种的工作方式非常重要”。“尽管在欧洲,农民自留种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农民自留种机制清晰明了且其益处广为人知,农民自留种机制就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一方面,农民可以使用高产和高质的品种,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育种者也能因其创新而获得公平的报酬”。
农民自留种制度旨在保障农业生产并确保植物育种者投资开发植物新品种时得到合理的报酬。农民可以保存某些受保护品种的种子,并在其自己土地上进行重新播种。

       植物育种者权利使育种者对其开发的植物品种具有合法权利,并允许他们就使用这些受保护品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农民必须声明他们使用了受保护品种的农民自留种,并向所有权持有人支付公平的使用报酬。
        应当鼓励农民和育种者在执行知情权方面进行明确的合作,以期遵守农民自留种机制,并将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根据CPVO的经验,在已经协商确定农民组织与育种协会之间的农民自留种协议的国家中,农民对植物育种创新价值的遵守和接受度更高。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涉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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