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程,你怎么看?

近年来,随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增加,涉及品种权益纠纷也日益增加。为测试机构做好植物品种权纠纷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并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这在业内引发关注。鉴定规程会对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鉴定规程的哪些条款受关注度较高?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征求《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程》意见的函”指出,征求意见要于7月31日前发送到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余子嘉  010-59198024

邮  箱:duscsc707@163.com


“鉴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有效完成证据保全,依法解决植物品种权益纠纷,保护品种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植物品种测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包括测试中心、分中心、测试站)接受植物品种权益纠纷当事人、种子管理或者司法等部门单位的委托或邀请,按照植物品种测试技术标准,独立或者参与对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或种植现场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申请田间现场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测试机构提出申请,说明鉴定的目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申请田间现场鉴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申请田间现场鉴定。共同申请鉴定的,应当提供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委托申请鉴定的,除提供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供当事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种子管理或者司法等部门提出鉴定的,应当提供公函。    

第四条  测试机构根据田间现场鉴定申请的要求、本机构技术条件和能力等决定是否接受或参加田间现场鉴定。接受田间现场鉴定的,应当及时组织或派专家参与鉴定;不能接受田间现场鉴定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待鉴定的植物品种田间种植材料或收获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达时期,从技术上已无法科学准确地描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

(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植物品种权益纠纷做出生效判决或处理决定的;

(三)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不能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判定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的;

(四)受植物品种自身特性限制,不能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判定品种的重要或关键特征特性的。

  

第五条   测试机构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采取专家组方式进行。专家组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测试机构受邀参与田间现场鉴定的,应当根据组织者的要求,选派合适的人选参加。    

第六条   专家组由植物育种、作物栽培、DUS测试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学、土壤肥料、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植物品种权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专家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第七条    专家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或委托人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植物品种权益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植物品种权益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植物品种权益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八条   专家组田间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植物品种权益纠纷有关当事人或委托人到场,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供与田间现场鉴定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的材料、资料或证明。当事人或委托人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资料或证明的,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专家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田间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独立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专家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影响客观、公正做出鉴定结论的其他行为。

专家组在鉴定现场受到干扰、威胁、利诱、辱骂、殴打等情况的,应当停止工作,及时撤离鉴定现场。

  第十条   专家组召开首次会议,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前的准备。

(一)根据鉴定申请材料,针对鉴定目的和内容交换信息,查阅品种的相关资料,熟悉鉴定植物测试指南或技术标准、品种的特征特性;

(二)讨论制定工作方案。包括应急措施,核实生产或种植现场是否符合田间现场鉴定要求等;

(三)准备田间现场鉴定记录表、现场调查所需工具、仪器设备、品种标准描述(申请或授权品种的测试报告)或标准样品(如品种的典型植株、典型盆花等);

(四)有标准样品的,需根据官方测试报告对标准样品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专家组组长组织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工作。

(一)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现场交流和现场查看,了解生产或种植现场基本情况;

(二)依据植物品种测试指南或技术标准、该品种已有的测试结果、性状描述或标准样品,现场开展对比鉴定,确定疑似对象;若无法确定疑似对象,可终止田间现场鉴定;

(三)确定疑似对象后,按照现场实施方案抽取样品,采集性状描述数据和图像数据,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田间现场鉴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植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

(二)植物的田间管理情况;

(三)被鉴定品种的繁殖特性;

(四)人为处理对植物性状表达的影响情况;

(五)生产或种植地块的地力、肥力水平等因素对植物性状表达的影响;

(六)品种部分性状年度间可允许的差异变异度。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讨论鉴定意见。

(一)专家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种子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测试指南或技术标准,依据相关专业知识,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做出鉴定结论。

(二)鉴定结论以专家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均应当予以记载。

(三)必要时,抽取现场的繁殖材料封缄。在征得鉴定申请人或委托人同意情况下,委托指定测试机构进行DUS测试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对田间现场鉴定结果做进一步验证。

申请人或委托人可以直接与验证机构进行联系,获得验证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田间现场鉴定:

(一)当事人或委托人不到场的;

(二)待鉴定品种的种植现场已丧失鉴定条件的;

(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制作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表一式四份,专家组成员均应在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表上签名。

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或委托人名称、地址、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目的和内容;

(三)有关调查材料;

(四)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

(五)鉴定结论;

(六)专家组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在田间现场鉴定完成3个工作日内,专家组组长应将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表交给组织鉴定的测试机构。测试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表发送鉴定申请人或委托人二份,抄送测试中心备案一份,自行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田间现场鉴定存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田间现场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专家组名单(邀请函);

(三)首次会议记录;

(四)现场工作方案;

(五)田间现场鉴定原始记录表;

(六)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评议记录;

(七)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表;

(八)生产繁殖现场分布图或照片;

(九)田间现场鉴定工作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田间现场鉴定无效。对于田间现场鉴定无效的,鉴定申请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一)专家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家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影响田间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第十九条  测试机构组织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测试机构缴纳鉴定费。     

第二十条   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测试机构或者参与田间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根据《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对测试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理;出具虚假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的,根据《种子法》《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情形对农业植物品种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解释。本规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 

1.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表

2.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原始记 录表

3.农业植物品种权益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意见表



当你通读完整个规程,对哪些条款印象深刻?听一听专家怎么说。


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顺伟 指出,田间现场鉴定过程中,如何防止主观因素影响?典型性状不会在同一时期表现出来,怎么鉴定?目前看来,田间现场鉴定规程实用性不强,未必能够实现立法目的。第一,没有紧迫的现实需求;第二,鉴定可能受到主观因素影响,难以保证客观;第三,典型性状表现期呈现在整个生长过程的不同时期,而DNA遗传形状自始至终都在。作为权利人和法院,更希望使用科学的、不受主观因素影响的DNA检测。田间现场鉴定有一定操作空间,恐怕是权利人唯恐避之不及,侵权人趋之若鹜,最终可能脱离立法初衷。


山东安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吉书 表示,这份规程是一个比较完善的行业文件,对于打击市场恶意鉴定、规范行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就规程本身,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鉴定专家资格认定规定的不是很清楚,建议补充备注范围或说明。不同的作物,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在鉴定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你不能用水稻专家鉴定大白菜,差异太大很容易鉴定不准确;建议每一个鉴定专家组的专家要邀请与鉴定品种相同、相近或者相关的专家才更合理和规范。另外,邀请植物栽培专家也应当注意,要邀请熟悉当地栽培条件的专家更合理,总不能让海南的专家在自己不熟悉的新疆做鉴定吧。


二是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做田间现场鉴定,不能只是在最后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而是要告知当事人鉴定流程、专家组成、鉴定内容等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知情权。


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阙旭强 指出,该田间鉴定规程解决了众多作物品种侵权没有鉴定标准的难题,我们常见的作物玉米水稻小麦等早早制定了实验室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在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确认侵权的事实,其他的众多作物比如向日葵,花卉,甜瓜,梨树等作物并没有公布出实验室检测的方法和标准,尽管这些作物的品种也获得了品种权,但是在这些作物的品种权纠纷事件中,缺乏鉴定方法。


这个规程的起草,将解决新品种纠纷鉴定的问题,有了此规程,将更好的维护品种权人的权益,同时还会在解决非主要农作物登记乱象,一品多名的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这个规程的出台将是新品种保护事业上的里程碑事件。


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组长缑建奎 认为,有一个问题比较重要,鉴定人还是临时聘请,这样要求的门槛太低了,应该建立专家库,经过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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