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指导价值。


案情介绍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先锋公司)起诉主张山西强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种业公司)、新绛县华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种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种子侵害其“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图为检材照片


原审中,登海先锋公司提交了山西省新绛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河南中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D1905027),证明其在华丰种业公司购买、封存被诉侵权种子“强盛388”样品,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中农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检验报告》结论为:该样品与对照样品为近似品种。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保全及鉴定均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检测结论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先玉335”为同一品种。强盛种业公司虽然拥有“强盛388”的植物新品种权,但未提供可以推翻中农检测公司《检验报告》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强盛种业公司、华丰种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登海先锋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登海先锋公司、强盛种业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登海先锋公司上诉主张侵权赔偿数额300万元应得到全额支持。强盛种业公司主张其销售的“强盛388”系其享有权利的植物新品种权,《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就重新鉴定申请组织了听证,对随卷移送的被诉侵权种子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启动重新鉴定。


2020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出具委托书,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等鉴定要求,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上述被诉侵权种子与农业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玉米品种“先玉335”“强盛388”分别进行同一性检测。强盛种业公司预交了此次鉴定的检测费。


2020年11月27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JYJ202000701970), 检验结果:待测样品与农业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在40个比较位点数中存在2个差异位点数,属于不同品种。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强盛种业公司和华丰种业公司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不侵害“先玉335”的植物新品种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登海先锋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查明技术事实的特点,鉴定意见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自行委托鉴定有利于发挥当事人主动性,推进诉讼进程,提高审判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并未排除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审查。如果经审查,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由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鉴定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果经审查,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鉴定方法明显依据不足等重大问题,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本案中,登海先锋公司单方委托中农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对照样品“先玉335”无样品编号、未注明对照样品来源等问题,无法确认是否为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检验结论存在明显疑点,重新鉴定具有必要性。同时,本案被诉侵权种子保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重新鉴定具有可操作性。故在二审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本案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案件启动重新鉴定的审理规则,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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