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子法(修正草案) 》,这里有话说


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广大育种者和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尤其关于将种子法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五款“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款会让“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成为侵权者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这里的“法”是指的哪个“法”?如果是种子法,那么他就应当提供出经过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证据,才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


其实,在2020年农业农村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43号(科学技术类100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曾回答过这个问题,对于杨忠岐委员“加强对授权品种使用方的教育和规范,要求其购买合法来源的授权品种”的提案,答复中说道“《种子法》《条例》均未规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的“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内容,一方面《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没有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另一方面《种子法》规定了强制性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销售者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应当慎重对待。”


答复函全文如下:

杨忠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版

自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称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不断发展。多年来,我部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逐步完善。2015年,我部推动全国人大将新品种保护作为新修订《种子法》中的一章,提高了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加大了侵权处罚力度和赔偿额度,但仍然遵循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联盟(UPOV)公约1978年文本框架。2016年,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国内相关单位围绕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UPOV公约1991年文本等内容开展专题调研。2017—2018年,我部继续会同相关单位,完成《我国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可行性研究》《UPOV公约1991年文本对我国农林发展的影响研究》《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建设的报告》,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和修订说明、《条例》实施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2019年,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部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请国务院审议,目前有关部门正按程序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林草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条例》修订工作,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目前《条例》修订稿在扩大保护名录、延长保护期限、延伸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规范农民用种行为等方面加大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下一步,我部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条例》修订,同时研究开展《条例》配套规章修订工作。


二、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种子法》,加强种业市场监管,不断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夯实基础。农业农村部加快推进建设DNA 指纹图谱,开展快速检测服务,完善标准样品管理工作。目前,玉米、水稻已经完成DNA 指纹图谱建设并投入使用,其他作物将陆续在2—3年内完成并投入使用。国家林草局加大植物新品种分子鉴定技术研究,组织起草《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通知》,提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政策举措。二是加强引导。2019年,我部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涉及植物新品种追偿权、品种权转移、串种侵权、超许可期限生产及销售、共有品种权侵权等典型案情,对促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宣传。2019年,我部在甘肃张掖举办农作物种子打假维权现场活动。通过现场粉碎20亩侵权玉米,销毁相关违法物品,重拳出击,形成强大震慑。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继续加大品种权执法力度,继续开展维权打假现场活动,向社会传递对违法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加强品种权执法宣传,通过信息公开,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环境稳步向好;发布品种权转让标准文本和品种权人维权指南,促进植物新品种保护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加强对授权品种使用方的教育和规范,要求其购买合法来源的授权品种

《种子法》《条例》均未规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的“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内容,一方面《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没有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另一方面《种子法》规定了强制性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销售者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应当慎重对待。关于对于购买无合法来源授权品种的苗木进行绿化工程的行为,应当认定侵权的建议。这涉及到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授权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今后的此类案件审理和起草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过程中,对此深入研究。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认真落实《种子法》《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品种权申请、受理、授权等程序,多次组织开展品种权普及宣传培训及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打击侵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推动《条例》修订为契机,不断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联动,及时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

我部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联动工作,多次会同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信息沟通,近期我部正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联动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审判工作中,也一直注重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就重点问题交换意见,充分运用举证妨碍、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专业评估、行为保全等手段,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规定,加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版权、海关、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五、关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中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注重运用证据规则,充分有效保护品种权人权益。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2号中,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终字第63号)确立了如下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2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在再审申请人敦煌先锋公司、新特丽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有关授权品种利润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对当事人举证、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更好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涉及的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进行深入研究和总结,明确规则,有利于品种权人依法维护权利。


六、关于将植物新品种侵权主体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以下列出的六种情形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具体包括: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将植物新品种侵权主体纳入失信名单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落实,对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包括植物新品种领域企业的失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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