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025-10-27 15:12: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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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丧失  ——(2024)最高法知行终891号

        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保护之日以前,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因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在商业目的下被销售或推广,达到一定期限。简单来说,就是看这个品种有没有被“卖过”,以及卖了多久。 判断新颖性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植物新品种无效行政纠纷案, 明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影响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进一步细化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司法认定标准。  

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涉案品种:“卡利普索”(果子蔓属凤梨植物) 

品种权人:爱某特植物园艺(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某芳 

申请理由:主张“卡利普索”在境内销售超1年、境外销售超4年,已丧失新颖性 

复审结果: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维持品种权有效 

审理经过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陈某芳诉讼请求, 指出仅品种权人自身或同意的销售行为才影响新颖性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  

新颖性审查核心:  需审查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的销售行为;  若存在此类销售,再判断是否超出法定宽限期。

  “侵权销售”不影响新颖性:  未经许可的销售不视为育种者放弃繁殖材料处置权;  无需考虑此类销售是否满足宽限期规定。 

宽限期适用规则:  新列入保护名录的品种一年内的植物新品种,境内宽限期可放宽至4年;  即使按陈某芳主张的2006年销售时间,仍在宽限期内。

信息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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