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侵权组织者的“全额”连带责任:从“万糯2000”案看种业维权
- 2026-01-30 10:50:00
- bjzongke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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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权范围和侵权责任主体的常见误解,是许多种业从业者无意中踏入法律雷区的原因。
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诉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清晰划定了一条重要的法律红线: 侵权行为的组织者,必须对被组织者的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这 为所有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一、案例速看
河北某种业有限公司与安某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品种
万糯2000(国审玉2016008)是由原告河北省万全县华穗特用玉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选育的鲜食糯玉米品种
。
被告安某成等八人租赁了马某山等四户农户承包的共140多亩土地,
其中安某成个人租赁土地18.7亩。
安某成在其中决定种植的品种,联系、提供亲本,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等。
A公司认为,安某成于2019年组织包括安某成在内的八人在各自租赁的土地上
擅自非法生产、繁殖“万糯2000”玉米种子,构成生产涉案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某成立即停止侵权并A公司损失50万元。
安某成辩称:A公司鉴定的样品不是从安某成种植的土地上取样的,安某成不清楚自己种植的是授权品种。
案件经过与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一、安某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二、安某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85628元;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A公司以安某成应对所有地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安某成以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损害赔偿计算依据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安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驳回安某成的上诉请求。
法律定性: 本案件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在多人生产、繁殖被诉侵权种子的被诉侵权行为中起到组织、主导作用,应对被组织者直接实施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因安某成在八人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制种的行为中起到组织和主导作用,该八人的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没有超出安某成的被诉侵权行为主观故意的范围,故安某成不仅对自己承包的土地承担责任,也应对其余七人所承包土地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在确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由于安某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人没有对产量或利润进行举证,在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A司主张的产量没有明显超出甘肃河西地区玉米制种通常情形,其主张利润有证据支持,均可以采信。根据上述数据计算,A公司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已经超出了50万元,故对其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判决赔偿金额的改动,是依据2016年1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3条第3款, 即植物新品种权的惩罚性赔偿 。
“ 万糯2000”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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