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了,这位律师为植物新品种保驾护航

2021-07-15 16:00:00
骆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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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这距离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已经整整过了20年。


这是新形势下我国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种业科技创新的重大举措。


而对于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于仁春律师而言,十年维权风雨路上所有经历的磨难在这一刻都释然了。“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中有4个条文直接来源于他代理案件所形成的裁判规则。

于仁春


作为一名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执业律师,以案例来推动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践行法律信仰,绝对值!


唤醒:不要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如果你想要用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武器,那你就得像我一样,首先要敢于拿起这个法律武器,向一切的不公正说不。法律是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我们不要空守着品种权证书,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您遭遇侵权,请你大胆地、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和我一起维权。我坚信正义不会缺席,我们的法律终究会为科技创新者付出的智慧,浇上利益之油。”从广州,到武汉,再到北京,在很多次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论坛报告中,于仁春都大声疾呼,在唤醒沉睡者的同时,不忘为奋争者注入信心和力量。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于仁春以他的实际行动赢得了业内尊重。从育种人,到政府管理部门,甚至法院的法官和律师同行,都忍不住对他矢志不渝的坚持竖大拇指。来自荷兰Plantipp公司的中国代表Kim就特别佩服他,她操着还不大流利的中文说:“就喜欢他那股劲儿,不高的个头内蕴藏着满满的能量,从他身上,我看到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希望。”


十年前,如果你对某家育苗企业说:“你侵权了。”他很可能理都不理你。如果你鼓励某个品种权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尤其是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大概率他会双手一摊,无奈地表示:“折腾不起,不想给自己找气生。”


植物新品种,尤其是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泛滥、蔓延,已经成了育种人伤不起的痛。无计可施的他们育出新品种后不敢宣传推广,捂着、盖着、顶着经济压力先扩繁,达到一定量后才敢出售。


这种畸形的状况导致一些品种错过了最佳发展时机,从而被埋没;有的品种权人大量扩繁的品种却因不被市场接受砸在了手里;还有一些新品种压根不具市场价值……这不仅是品种权人的悲哀,更是对社会资源和科技成果的极大浪费,是整个行业的悲哀。


2010年,于仁春开始介入美人榆维权案,并于2011年正式起诉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成为全国第一个将強势的国家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告上法庭的代理律师。此案一波三折,历经六次开庭审理,跨越六个年头,最终品种权人获胜。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美人榆


不同于向普通生产者维权,该案起诉的对象是政府部门,是应用者,是公益园林绿化单位,无先案可偱,又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天生存在巨大争议。此案犹如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在折射国内新品种维权之难的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信号:政府是绝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


此案的胜诉,打开了中国新品种保护这个解不开的结,犹如一针强心剂,唤醒了众多品种权人的维权意识,提振了他们维权获胜的信心,彰显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趋好的态势。


该案胜诉之后,河南四季春、棕榈生态等单位纷纷开启了维权之路,面对侵权,大家不再悲观抱怨,而是开始积极面对,并先后在广州和北京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抱团维权。



践行: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在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进程中,经典案例无疑是重要推手。每一个司法案例后面都凝聚着律师、法官以及原被告的智慧,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作为一个坚定的法律信仰者,于仁春不仅是一名专注于新品种保护的执业律师,更是一名通过案例来推动法律进程的让人尊敬的律师。十多年来,他不计较案件的胜败得失,不计算一案一例的报酬,坚持代理一些典型的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案件,就是希望在维权的路上做各种有益探索,用典型案例向法官、社会,呈献寻找法律保护的新路径、新方法。


在2021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致辞中特别提及了“美人榆”案 —— 在侵害“美人榆”林木品种权案中对以美化环境为由的侵权抗辩明确说不。 围绕“使用、生产和商业目的”的法律概念,法庭辩论各方从不识不知、到认识不一、再到观点对抗、逐步认识,直至最后取得共识。


虽然案子本身并没有为于仁春带来经济收益,甚至还搭钱,但该案件不仅被纳入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更是被林业植物新品种领域作为里程碑事件,大大提振了行业信心。


美人榆


于仁春代理的“三红蜜柚果实维权案”是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同样也被纳入典型案例。


遗憾的是,品种权人蔡新光败诉了。对于这个结果,于仁春并不觉得“意外”。因为他知道,在一些颠覆传统观念的争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会更大些,但从推动司法进程的角度讲,却向司法和立法者呈现了一个应当关注的事实。


“在维权路上的各种有益探索,我并不计较胜败得失。对此付出的代价,我也不会让品种权人买单。在这种情况下,我通常会选择风险代理。”于仁春表示。


三红蜜柚果实维权案的判决书辨法析理,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审查认定,具有重要指引作用。蔡新光虽然在此案件中没有胜诉,但二审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尤其是蔡新光的后续维权进行了很好地指引。

三红蜜柚


在这个案子的判决书中,人们可以欣喜地看到在有这样的表述:

“对于未经过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权方以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抗辩不侵权。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也是在实践长期存在不同认识,裁判标准不统一。”

“对于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何定性,明确了裁判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这也就意味着最高院以该判决书确立了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 对侵权方以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抗辩侵权明确说不, 这无疑大大提升了保护力度和进一步拓宽了保护范围。



笃信: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缺席


“不忘初心,敬畏法律,呐喊正义,不问成败。”“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缺席。”这就是于仁春作为一名专注于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事业的执业律师,始终坚信的“法治信仰”。


于仁春说,三红蜜柚个案的败诉,并不影响其作为典型案例成为我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该案的结果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司法的保守性和能动性,这已经是最高院的法官们以创新的思维,在UPOV 78文本的法律保护框架内做出的突破性创新审判思路。

三红蜜柚


这个案子让人们清晰地看到了对果实类新品种维权难的现实问题。他希望通过该案唤醒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能“以创新的形式保护创新,以创新的思维保护创新”的责任和担当, 开启对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新思考,尽快将“收获物”纳入保护范围,为不远的将来,与国际接轨,尽快推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91文本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奠定思想和认知基础。


他呼吁,各位育种人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争做一名能“依法获得权利、依法推广权利、依法使用权利、依法维护权利”的“四有”品种权人,有能力科学、合理地构建自己个性化的新品种保护法律体系。他希望每一位育种人,都能有尊严地从事科研创新,能够体面地做一个成功、优雅、富足的育种专家,为人类多育新品种、好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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