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侵权认定

2022-12-16 09:53:00
罗霞 徐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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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侵权认定


——(2022)最高法知民终435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授权品种“鲁丽”苹果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对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种植行为是否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侵权行为的具体适用情形,及时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


该案中,威海奥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孚苗木公司)起诉河南省郑果红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果红公司)繁殖、销售“鲁丽”品种繁殖材料,侵害“鲁丽”植物新品种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郑果红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生产繁殖行为,被诉行为属于单纯种植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郑果红公司在其网站宣传销售“鲁丽”苹果树苗、收取“鲁丽”苹果树苗预定款以及宣传开挖“鲁丽”苹果树苗的火山小视频,足以证明郑果红公司繁殖“鲁丽”苹果树苗具有高度盖然性,判令郑果红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奥孚苗木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500元。郑果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种植“鲁丽”苹果树目的是为了“挂果”而非生产繁殖,奥孚苗木公司仅公证到其种植的“鲁丽”苹果树,并没有实际购买到“鲁丽”种苗,不能证明郑果红公司存在生产繁殖“鲁丽”品种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公证书记载被诉侵权的果树叶片是奥孚苗木公司于2021年3月在郑果红公司挂有“鲁丽”标签的苹果树上公证取得。郑果红公司对于上述叶片来源于“鲁丽”苹果树并无异议,认可其实际种植的果树名称与“鲁丽”品种的名称一致,对于其实际种植的果树与“鲁丽”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认定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足以认定郑果红公司存在种植“鲁丽”品种苗木的行为。


关于被诉种植行为的性质,二审判决明确指出,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是否属于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因素作出判断。


关于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及行为目的,郑果红公司作为果树育种和育苗的专业公司,在网站上展示“鲁丽”品种,在视频中宣传“鲁丽”品种,存在许诺销售“鲁丽”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种植行为明显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故不属于私人的非商业目的。无性繁殖品种在种植过程中可以通过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个体。即便郑果红公司种植果树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得果实,但果实来源于适龄的果树,需要对苗木进行管理,增枝扩冠,促使植物体由营养生长转为生殖生长,在郑果红公司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必定要在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的苗木后才有可能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种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二审判决根据本案郑果红公司的主体性质、种植果树的目的以及在网站展示授权品种、视频宣传授权品种,结合其无法提供种植种苗的合法来源等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认定郑果红公司种植“鲁丽”品种的行为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性繁殖品种主要通过扦插、嫁接等进行扩繁,如何认定种植行为的性质成为此类品种侵权纠纷中的难点。该案明确的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侵权认定的具体情形,有利于依法降低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加大对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于类案裁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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