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取得品种审定与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并无必然关联
- 2026-01-16 17:11:00
- bjzongke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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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侵权行为在种业领域如此多发?核心在于 “ 侵权易、维权难” 的双重困境。一个优良品种一旦推向市场,其繁殖材料容易被获取和复制。而权利人维权时,常常面临取证困难、成本高昂等问题。比如,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生产、销售、储存等多个隐蔽环节,传统的保护范围难以全面覆盖。
在新品种商业化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品种审定(或登记),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证”,但审定(登记)证书并不能作为该品种独占性权利的法律依据,真正 能够为育种者创新成果确立排他性独占地位的,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因此,将新品种保护视为研发的最后一环,第一时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对育种创新 成果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彩色针叶授权新品种”蒙林兰柏”
一、如何区分植物新品种权和品种审定?
品种审定制度: 品种审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 行政许可 ,是决定申请品种是否可予推广及可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及市场准入制度。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授权性质上属于 民事权利 的授予。
二、案例速看
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李某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品种
"科两优2493"
和
"科两优88"
为原告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培育获得的品种,并由
A公司
取得该两品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
但
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李某花是该公司的股东兼任公司区域销售经理,也是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公司认为,李某花使用A公司公章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B公司生产"科两优2493"和"科两优88"种子,并用该授权委托书及公司两品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行为及B公司后续制种、销售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志某公司及李某花立即停止侵害、假冒科某公司"科两优2493"及"科两优88"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志某公司及李某花共同赔偿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3、志某公司及李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李某花辩称:自己作为A公司的区域经理,合法持有和使用A公司的审定证书与印章;在代表B公司与A公司负责人孙某就互换品种等合作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后,为赶农时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因A公司股权转让等事宜致使股东产生矛盾而中止合作,A公司也未提供制种所需的父母亲本种子;B公司并未生产和销售"科两优2493"及"科两优88"种子,没有侵权行为和后果。
案件经过与判决结果:
法律定性: 本案件中,A公司仅取得"科两优2493"和"科两优88" 两品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不能仅以A公司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就认定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A公司提起本案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之诉并无权利基础, 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科两优2493”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三、案例启示
品种权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育种企业而言,需要区别新品种商业化和独占性权利的实行条件,在育种生产过程中, 必须将 新品种权保护前置 ,第一时间完成确权,避免品种争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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