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新品种未授权就能被拿走随便卖?临时保护期不是法外之地!

2025-12-05 17:31:00
bjzongke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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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证书需经农、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公示公告等流程后才能正式获得,其周期受实质审查制约,通常需1-3年。为了能在漫长实审过程中保障品种权安全有效,法律规定临时保护期为育种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提前保护。

朱顶红授权新品种“血脉”

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

  • 法律性质: 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是从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公告之日起,到正式授权之日止的一段特殊时期。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如以商业为目的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或销售, 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 核心权利: 在此期间,育种者不能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这是与正式授权后“排他性独占权”最本质的区别。育种者的主要权利是,可以对在此期间未经许可的利用行为,在品种授权后主张合理的使用费。

二、案例速看

        “都蜜5号”哈密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件背景:

“都蜜5号”是由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和A公司 培育的甜瓜新品种。2019年5月1日,其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并公告。2021年6月18日,正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从公告到正式授权,这段为期超过两年的时间,即为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

A公司在对“都蜜5号”的推广过程中,于当地种子门店发现由B公司生产销售的‘世纪蜜二十五号’甜瓜种子的生长周期、品种特点与‘都蜜5号’很相似。通过取样检测,鉴定结论显示测试样品“世纪蜜二十五号”与对比样品“都蜜5号”无明显差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向B公司及其他 侵犯 ‘都蜜5号’ 品种权的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临时保护期内的品种使用费300万元。

案件经过与判决结果:

田间取证: A公司 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权威的田间种植鉴定;B公司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考种记录”等实质性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也未能推翻已有鉴定报告的可靠性。

法律定性: B公司在“都蜜5号”的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为同一品种的种子,必须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判决金额: 综合考虑品种类型、生产销售时间、销售单价及数量等因素,判决B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 35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都蜜5 号” (图片来源:海南富友种苗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三、市场风险和实务难点

  • 取证困难: 临时保护期内的销售行为具有时效性,授权后往往难以追溯和固定证据。 

  • 赔偿局限: 只能追索使用费,无法主张授权后的侵权损害赔偿,维权经济收益有限。 

  • 市场被抢占: 他人可能利用此窗口期快速推广,即便后续付费,也会影响品种的市场首发优势和定价权。

四、案例启示

  • 鉴定报告的可靠性

该案例判决明确了权利人在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合法有效性,通过 公证购买、官方机构鉴定等合法、科学的方式,可以大大降低维权初期的举证门槛。

  • 判决结果的辐射效应

此案中,涉嫌侵犯品种权的公司在全国分布,共计约49家。权利人胜诉后,通过判决书,在全国多地成功与数十家侵权者达成和解,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

  • 其他建议

      尽早开展品种权申请 在品种完成培育或进入区域试验时启动申请流程。

      留存育种数据证明 :保存育种记录、测试数据等原始文件,以备争议时举证。

‘彩铃紫’一串红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育种者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规范申请流程、规避常见风险,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为品种商业化奠定基础。

如需进一步指导,可联系小编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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