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百万侵权风波!植物新品种权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优先于基因检测

2026-02-01 10:55:00
bjzongke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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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植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育种人通常按照 DUS测试指南 对植物性状的特异性等进行判别。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 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 等方法鉴定。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在田间种植与基因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法采纳田间种植结论 ,认定被诉“华奇”甘蓝新品种未侵害案涉“探春”品种权,驳回原告100万元的赔偿诉请。

一、案例速看

“探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品种“探春”,由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培育,并通过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宜在江苏、四川、云南等地作越冬春甘蓝和秋甘蓝栽培。2019年,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作为“探春”品种权人与A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合同,约定向其独家实施许可“探春”甘蓝新品种技术。

2022年11月,A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有一家淘宝网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探春”的甘蓝种子。该公司迅速行动,通过公证从该网店购买了名为“华奇”的甘蓝种子,并送往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结论判定二者为疑同品种 。2023年2月,A公司将上述网店经营者和向其销售“华奇”甘蓝种子的B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B公司主张:“华奇”“探春”在选育过程、性状特征均存在明显差异,并非相同品种,并提供报告记载“华奇”选育母本为甘蓝品种“春丰007”,父本为“上海鸡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原、被告同时申请司法鉴定 A公司申请以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 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与“探春”植物新品种为同一品种进行司法鉴定, B公司则申请以田间观察检测方法 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经过与判决结果:

取证过程: 法院依法同时启动了两个司法鉴定程序。2023年7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作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判定“华奇”与“探春”为疑同品种。2024年6月,该中心通过将两种样品相邻种植,历经一年生长周期,作出《植物品种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报告》,结果显示二者除“外叶:形状”和“叶球:裂球性”有差异外,“外叶:长度”和“外叶:宽度”等多个数量形状经统计分析,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足以判定“华奇”种子与“探春”样品有明显差异。

法律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可见,不同品种之间通过特征、特性加以区分。被诉侵权物是否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审查特征、特性是否相同,以及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明确,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另外,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判决结果: 被诉侵权种子不侵犯“探春”的植物新品种权,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探春”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三、案例启示

  • 品种权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育种企业而言,需要区别新品种商业化和独占性权利的实行条件,在育种生产过程中, 必须将 新品种权保护前置 ,第一时间完成确权,避免品种争端的发生。

  • 品种商业化管理的注意事项

该案被告B公司的“华奇” 甘蓝种子属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但在至今未办理品种登记的情况下,该公司已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范围覆盖多个省市,存在明显不规范的情形,不利于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田间表型鉴定结论的重要性

本案件中同时采用了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的取证方法,展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手段的多样性,普及了分子检测并不是唯一的权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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