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金诺农资经营店、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0-05-15 15:58: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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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金诺农资经营店、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民终5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诺农资经营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A区11栋32号。

经营者:魏素珍,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钟灵街50号院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严辉民,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荔,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魏万良,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金诺农资经营店(以下简称金诺农资经营店)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公司)、一审被告魏万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诺农资经营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明天种业公司、一审被告魏万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诺农资经营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明天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明天种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淮麦33”品种权处于有效法律保护状态证据不足,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品种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未按期缴纳的,品种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本案中,明天种业公司未提供年费缴纳凭证,金诺农资经营店有理由相信其未缴纳年费,故“淮麦33”品种权不受法律保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虽然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但不能以此免除明天种业公司2017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义务。2.明天种业公司不具有“淮麦33”独占实施许可权。2013年9月16日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与明天种业公司签订的“淮麦3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如“淮麦33”在2013年没有通过江苏省审定,2014年没有通过国家审定,合同终止。明天种业公司未提供上述审定证书,金诺农资经营店有理由认为明天种业公司没有通过上述审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终止。3.一审判决金诺农资经营店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计算赔偿额优先按照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才可以参照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一审法院酌定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明显不合理。

明天种业公司辩称:1.金诺农资经营店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淮麦33”小麦品种权的法律效力状态在农业部官网上已面向公众公开,任何人均可随时登录查询。同时该品种权于2013年通过江苏省审定,2015年通过国家级审定,品种审定状态通过“百度搜索”即可查询。另明天种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声明,足以证明明天种业公司享有诉权。2.一审判决金诺农资经营店承担15万元赔偿责任并不高。首先,金诺农资经营店实施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其通过销售“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方式将涉案种子销售给农户种植,涉案种子高达72800斤,极易造成农业事故,危害范围广。其次,金诺农资经营店假冒“淮麦33”能够获取暴利,且该品种权使用费总计为1031万元,根据种子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仅为法定赔偿额的二十分之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魏万良未作出陈述。

明天种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诺农资经营店、魏万良立即停止侵害“淮麦33”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金诺农资经营店、魏万良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3.金诺农资经营店、魏万良在《江苏种业》《新安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确认其侵权事实,消除因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4.金诺农资经营店、魏万良连带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80万元;5.金诺农资经营店、魏万良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作为品种权人于2012年4月18日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淮麦33”植物新品种权,国家农业部于2016年1月1日将“淮麦33”植物新品种授予申请人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120336.7。

2017年1月1日,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作为“淮麦33”品种权人出具《关于“淮麦33”的授权声明》,载明:我单位是小麦品种“淮麦33”的选育方和品种权人,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淮麦33”在适宜区域生产推广和维权保护,我单位特授权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授予明天种业公司“淮麦33”独占实施许可权(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生产经营、与其他单位联合生产经营、依法独立进行维权、打假、诉讼等);授权区域:适宜“淮麦33”种植的全部区域(淮安市、陕西省除外);授权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起至“淮麦33”植物新品种权终止之日。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明天种业公司授权许可或超越授权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或销售“淮麦33”,明天种业公司有权独立进行维权、打假、提起民事诉讼、投诉举报等。

案外人戚传要从魏素珍经营的金诺农资经营店购买“淮麦33”品种3800斤,金额6840元,同时购买拌种剂75瓶,金额975元,魏素珍为此开具收据(No2047902),记载:戚传要淮麦333800斤6840元拌种剂75瓶975元,计7815元,2017年9月1日魏素珍金诺农资11栋32号。2017年9月2日,魏万良开出收据(No2047903),记载:麦种300斤×1.8收款事由(共7亩用种,保证质量)11栋32号魏万良。2017年9月7日,魏素珍开出票据(No3048426),记载:戚传要淮麦(33)4700斤人民币5400元11栋32号。购买人在购买过程中取得了魏素珍的名片,名片正面记载:金诺农资魏素珍电话158××××3965302309地址光彩城A区11栋32号(一部)大店街鸡行东100米路北,反面记载:主营玉米种、小麦种、农药、化肥,农化卡号62×××18魏素珍邮政储蓄6221883740015393563魏万良等。明天种业公司持有上述收据和名片,并将此作为证据提供。

另查明:戚传要与魏素珍于2017年9月2日通过手机就双方之间关于麦种交易进行了如下对话:“戚传要:我昨天在你处订的‘淮麦33’,你给了我2100斤,还差1700斤,你什么时候给我发货?你明天发货行吗?魏素珍:说好是6号,明天给你发货也行。戚传要:嗯。我买的这个麦种,你能确定纯度吗?魏素珍:确定。戚传要:俺们这边还有人要种子,你那边可有种子了?魏素珍:有啊。我昨天在其他库调了一车,昨天调了64000斤,昨天晚上到的货。戚传要:那你看这个价格可能再优惠点?魏素珍:我要是发给你2块,也就这个价了,质量和纯度有保证。如果你发现不是‘淮麦33’,我退你全款。戚传要:你说的是彩袋包装吗?魏素珍:对,是彩袋包装。戚传要:我要是需要的话,给你打电话。你剩余的货6号发吧,明天有雨,不方便卸货。魏素珍:行。”

明天种业公司提供的拍摄有金诺农资经营店的照片中有如下内容:魏万良和戚传要在铺面交易的情形,写有“淮麦33”字样的袋口用绳扎的白色包装袋,有六袋白色的包装袋上写有“33”字样等。

明天种业公司当庭出示了其称从金诺农资经营店购买的两袋麦种实物,包装袋上没有标记品种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是植物新品种“淮麦33”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依法应予保护。任何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即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权利。明天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涉案品种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即明天种业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金诺农资经营店向案外人戚传要大量销售了“淮麦33”小麦种子。尽管明天种业公司没有证明其与戚传要的关系,但根据司法实践,明天种业公司为维护其知识产权,有通过法律允许的各种方法取得证据的权利,除非金诺农资经营店能够证明其取得方式非法,但金诺农资经营店在诉讼中没有证明明天种业公司取得戚传要购买过程中获得的相关票据等材料非法,因此对金诺农资经营店对外大量销售“淮麦33”小麦种子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金诺农资经营店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明其出售的“淮麦33”有合法来源,也没有证明其获得品种权人许可或授权的事实,因此金诺农资经营店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上大量销售“淮麦33”小麦种子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考虑到侵权情节和明天种业公司的维权支出,酌定金诺农资经营店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明天种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没有证明魏万良帮助金诺农资经营店销售涉案小麦种子的行为,也没有证明魏万良与金诺农资经营店共同销售涉案小麦种子的行为,因此明天种业公司认为魏万良与金诺农资经营店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不成立,对明天种业公司针对魏万良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明天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金诺农资经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淮麦33”的小麦种子。二、金诺农资经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三、驳回明天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金诺农资经营店负担14000元,明天种业公司负担232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明天种业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以下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官网查询“淮麦33”品种权授权公告截图,“淮麦33”品种权号为CNA20120336.7,授权日为2016年1月1日。第二组证据:非税收收入一般缴费书(收据),载明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向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品种权号为CNA20120336.7植物新品种权年费。第三组证据: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颁发的“淮麦33”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第四组证据是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颁发的“淮麦33”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淮麦33”品种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按规定缴纳了年费,并于2013年、2015年分别通过了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国家农业部农作物品种审定。

金诺农资经营店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未提供原件,请法院审查核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淮麦33”植物新品种权至今仍受法律保护,且权利人按规定缴纳了年费,并于2013年通过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2015年通过国家农业部农作物品种认定。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淮麦33”小麦品种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明天种业公司是否获得该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二、如金诺农资经营店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二审中,明天种业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能够证明“淮麦33”植物新品种于2016年1月1日获得授权后至今仍受法律保护。另依据2017年1月1日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作为“淮麦33”品种权人出具的《关于“淮麦33”的授权声明》,可以认定明天种业公司具有“淮麦33”独占实施许可授权。金诺农资经营店上诉称“淮麦33”不处于有效法律保护状态、明天种业公司不具有独占实施许可权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金诺农资经营店未获得品种权人许可或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上销售“淮麦33”小麦种子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金诺农资经营店的侵权情节和明天种业公司的维权支出,酌定金诺农资经营店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并无不当。金诺农资经营店认为在明天种业公司实际损失和其获得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诺农资经营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宿州市埇桥区金诺农资经营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 楠

审判员 徐旭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吴先雄

书记员程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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