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苗木新品种侵权的处罚案例,释放重大信号!

2021-09-03 14:37:00
蔓蕉蘅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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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柑橘“中柑所 5 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请求重庆市沃顺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处理重庆西农园艺有限公司侵犯柑橘新品种“中柑所 5 号”品种权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案〔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年 1 月 22 日) 〕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柑橘品种“中柑所 5 号” ,品种权申请日为 2013 年 6 月 5 日,授权日为 2017 年 3 月 1 日,品种权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 柑桔研究所,品种权号为 CNA20130475.7。2018 年 12 月 18 日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授予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奔象公司” )品种经营权及相关维权权利。

2020年 11 月 13 日,奔象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举报重庆市沃顺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顺公司” ) 和重庆西农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农公司” ) 侵犯“中柑所 5 号” 品种权。11 月 17 日和 19 日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对沃顺公司在璧山区八塘镇江兴村苗木基地种植的 10000 株“金葵沙糖桔”柑桔苗,西农公司在七塘镇将军村 5 组品种示范园种植的 17 株“金秋 沙糖橘”柑桔树、八塘镇三元村育苗基地种植的 6000 株“金秋沙糖 橘”柑桔苗、七塘镇将军村 5 组育苗基地种植的 10000 株“无核金诺”柑桔苗,分别抽样取证,与公证处从品种权人“中柑所 5 号”母树上提取的叶片进行分子检测。

经河南省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上述抽样品种与授权品种在21个SSR位点上 差异均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沃顺公司与西农公司无法提供“中柑所 5 号” 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重庆市璧山农业执法队确认上述侵权事实,奔象公司确认沃顺公司的侵权品种货值金 额为48000 元,西农公司的侵权品种货值金额为49700 元,沃顺公司和西农公司对上述侵权事实和侵权品种货值金额无异议。

2021年 1 月 22 日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沃顺公司与西农公司生产、繁殖“中柑所 5 号”繁 殖材料的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八十条第四项,责令沃顺公司与西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没收涉案品种繁殖材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罚款 9 万元,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罚款 1 万元。经重庆 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调解,沃顺公司和西农公司两家企业与奔象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因涉案品种价值不高,奔象公司不主张转商处理,2021 年 2 月 4 日重庆市璧山农业执法队对上述非法苗木进行了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侵权方认为其行为属于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中“农民自繁自用”的情形 ,以此逃避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第五条认为, 农民自繁自用主体适用于农民 ,农民 自繁自用的用种范围限于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 ,而 本案主体为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侵权品种的种植地在侵权方经营场地,侵权方的所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鉴于在未查明销售数据的情况下难以确认货值金额,本案执法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第八条“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假劣种子,以违法生产、 销售的假劣种子的标价计算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通过正规企业的销售数据及市场行情,并在侵权方无异议的情况下确认了案值,为实际判罚金额的确 定提供了思路。


二、 梨“苏翠1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处理漯河市召陵区苗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侵犯梨品种“苏翠 1 号”品种权案〔召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年 10 月 9 日) 〕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梨属品种“苏翠 1 号” ,品种权申请日为 2012 年 11 月 22 日,授权日为 2017 年 5 月 1 日,品种权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 院,品种权号为 CNA20121041.1。2020 年 2 月 1 日江苏省农业科 学院与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 ) 签订独家实施许可合同和维权委托书,授予丰达公司“苏翠 1 号” 的繁育和推广权,约定出现侵权行为的,可以丰达公司名义进行维权。

2020年 6 月,丰达公司发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苗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苗达合作社” )在网络上宣传推广“苏翠 1 号” ,随即委托河南省桐柏县公证处至苗达合作社苗圃种植基地取证,公证过程中发现苗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许书克的名片印有“苏翠1 号” ,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对公证人员提供的梨树苗叶片与来源于品种权人的“苏翠 1 号” 样品进行 MNP 标记比对,经鉴定,上述品种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

2020年8月3 日,丰达公司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举报苗达种业侵犯“苏翠 1 号”的品种权,提供了公证文件和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并称不同意调解。召陵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信息,对苗达合作社苗圃种植基地现场勘验,并先行登记保存 “苏翠 1 号”梨树苗,对许书克进行询问笔录。

最终确认非法种植 “苏翠 1 号”梨树苗 0.3 亩,共计 2532 棵,其中直径 0.8 厘米以上的 树苗 1215 棵,直径 0.8 厘米以下的树苗1317 棵。丰达公司出具证明定价直径 0.8 厘米以上的树苗为 10 元 / 株,直径0.8 厘米以下的树苗 5 元 / 株,共计货值 18735 元,苗达合作社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并主动邀请召陵区农业农村局与丰达公司委托人见证拔除侵权品种“苏翠 1 号”梨树苗。

2020年10月9日,召陵区农业农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确认苗达合作社生产“苏翠 1 号”的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河南省《种子法》的行政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侵权“苏翠 1 号”梨树苗 2532 棵,处人民币 2 万元罚款。2020 年 10 月 12 日在丰达公司委托人见证下,召陵区农业农村局对侵权“苏翠 1 号” 梨树苗喷施除草剂进行灭活处理,10月15日苗达合作社上缴罚没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 品种权人通过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制止侵害果树等无性繁殖植物品种权的典型案例。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执法措施,在苗期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减少了品种权人实际损失。本案侵权梨树苗货值不足 5 万元,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可对侵权方处 1 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罚款,执法部门考虑到未到销售季节侵权方没有进行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侵权方积极配合铲除侵权梨树苗,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以及河南省《种子法》的行政裁量标准,最终没收侵权“苏翠 1 号”梨树苗,并处人民币 2 万元罚款。

本案也是国内首次采用MNP方法鉴定结果进行行政处理的案例。相对于SSR方法,利用 MNP 方法进行品种鉴定效率和准确率更高,可以鉴定多倍体和无性繁殖植物品种,该方法已于 2020 年 10 月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实施,新技术新方法的实践应用有利于解决维权中鉴定难的老问题。


三、侵害‘四季春1号’紫荆树新品种权纠纷案

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春园林)成立于1997年,2014年6月27日国家林业局于授予其自主研发的园艺植物新品种‘四季春1号’植物新品种权。“四季春1号”获得过“最具商业价值品种奖”、“最具发展潜力苗木品种奖”等多个苗木类大奖,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018年四季春园林以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四季春1号’,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申请,法院先后进行了现场勘验、证据保全、鉴定等程序,并多次组织当事人现场分析案情,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经多次释法析理、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季春园林损失55万元,该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河南省首例涉及园林植物新品种权的诉讼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明晰了关于园林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提高园林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力度,强化园林行业的权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氛围,促进园林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例被写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省高院工作报告,并入选“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国内目前非常重视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苗木种业也属于种业,今年,习总书记多次表态要保护种业知识产权。 7月6日,农业农村部宣布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专项活动,7月9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方案,专门提到了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对苗木新品种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苗木从业者切记: 勿侵权,侵权必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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