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11-05 11:10: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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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源安全关系国家安全。近日,种业自主创新体系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来自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种业科研机构,生产、销售企业的代表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共商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工作。

会上,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新发布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副庭长刘方辉就典型案例裁判要点进行了解读。


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使追偿权,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


案例二: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基于新育成品种及其审批的特殊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与其名称之间形成了特定的联系。在侵权人用无任何标识的白皮包装,并以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相同的名称对外销售品种时,如果其所销售的并非被授权品种,但仍会使得购买者误认为是被授权品种,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在侵权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方式隐蔽,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 


案例三: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独占实施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及其主张的计算方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者故意程度、情节严重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四: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当事人虽然对公证内容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人民法院应当采信公证书作为定案依据。

作为种子的小麦在纯度、发芽率、含水量等方面的要求均高于普通商品粮,因此正品种子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会明显高于商品粮。对于当事人提出其销售的是商品粮的抗辩,应当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当年度商品粮价格是否持平,以及购买过程中是否存在反常情形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案例五: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邱奇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我国实行种子许可证制度,对种子的培植、来源、质量、生产经营等严格监督管控。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也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与授权品种相同的名称对外大量出售被诉侵权种子,且质量伪劣,造成严重农业生产事故的行为,在刑事上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种子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人以销售的是“商品粮”抗辩且未提供有效相反证据的,不予支持。在民事赔偿额的确定上应当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情节严重程度、品种权人商业信誉受损情况等因素。


案例六: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诉睢宁县桃园镇朱美红农资门市、戴元民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人主张其生产、繁殖、销售的繁殖材料不属于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七:张有全、张民阁诉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种植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对于已经采用DNA方法检测认定构成侵权的品种,侵权人无正当理由再主张采用田间种植观察检测法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


案例八:谷福林诉南京星根农作物种子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种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保护与植物新品种的审定是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保护与育种相关联,植物新品种的审定与该品种在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有关。植物新品种的审定人不能因其对植物新品种审定的投入,而当然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


案例九: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华稳、曹辉霞、杨金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独占实施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包装、彩色包装、不规范包装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于原告的赔偿请求及其主张的计算方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者故意程度、情节严重状况等因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十:睢宁县古邳镇盛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睢宁县农业委员会、第三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农业行政处罚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撤销,应对行政处罚对象是否正确、事实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处罚对象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处罚依据清楚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撤销的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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